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 当罚〔2015 〕270001号
案件名称:王春玉(北京冯家峪玉春小吃店)未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未建立采购查验和索证所票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王春玉(北京冯家峪玉春小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3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沈明星、王爱军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冯家峪镇冯家峪村的王春玉(北京冯家峪玉春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操作间墙壁、地面有油污,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未建立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和采购记录制度。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第1款
处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