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第180029号
案件名称:乔国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乔国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3月9日-3月24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桥南韩庄子12号楼3单元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经营期间货值金额为1200元。因当事人经营期间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未留存进货票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