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食罚[2015] 450864号
案件名称:赵品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品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6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6号新港中心A1-2赵品经营的招牌为“伊兰西施”的餐馆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调查,当事人实际经营时间2015年06月01日至2015年06月24日,经营期间违法所得2100元,无违法经营的食品,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原料有:炒锅1个,炒勺1把,菜墩1个,菜刀1把,碗10个、香满园特级雪晶粉(25千克/袋)1袋,130元/袋、阿里香醋(5000ml/桶)1桶、45元/桶、海天酱油(500ml/瓶)1瓶,25元/瓶、食之悦一级大豆油(1L/桶)1桶,78元/桶,货值金额237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