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顺 )食药监食罚〔2015〕61 号
案件名称:李儒林(北京益康欣荣快餐厅)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益康欣荣快餐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儒林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3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李晖、孙永清对当事人(北京益康欣荣快餐厅)进行抽样检测,抽样产品为当事人用于制作加工的粉条(粉丝)并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检测。2014年9月26日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签发了编号为№:020-RCSP140724的《检验报告》,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8月31日采购该批次的粉条5kg,(生产单位:昌黎县康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14年8月10日,规格计量称重,)作为食品原料使用2kg,共制作菜品5份,每份售价20元;执法人员抽样检测3kg,购买样品费用为5.5元/kg,截止2014年10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粉条(粉丝)已无剩余。当事人经营该不合格产品合计货值金额为116.5元,共获得违法所得116.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