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314号
案件名称:于兴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于兴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接到群众举报,执法人员2015年06月11日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二街村挂有牌匾名为“金色童年幼儿托管中心”的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于兴钢自2015年2月29日至2015年6月11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货值金额760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