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432号
案件名称:林盛标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林盛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7日到2015年8月21日,当事人林盛标,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北杨洼小区20号商业楼1层经营的“沙县小吃”店,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