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20号
案件名称:于程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于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2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编号为【电】S2015021139的举报案件,来电人王先生反映朝阳区红庙柴家湾5号楼1层京门活鱼馆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鱼火锅。2015年03月26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红庙柴家湾5号楼1层由于程经营的京门活鱼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15年02月01日至2015年03月2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红庙柴家湾5号楼1层京门活鱼馆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场对其用于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进行扣押,现场未见食品原料、食品半成品、食品成品和食品添加剂。经查,当事人在上述经营期间共获得违法所得625元,货值金额共计62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