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429号
案件名称:李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李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6日至2015年8月24日,李孟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中街291号经营的“陕西面食”店,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