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270014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礼士吉利餐馆涉嫌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礼士吉利餐馆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登锋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6月11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检测人员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南小街77号的北京市礼士吉利餐馆进行样品抽检,抽检羊肉750g(生产厂商:河北省定州市丰华肉业有限公司定州市砖路镇台头村)。 2015年7月2日,我局接到的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121500000408)中显示,(盐酸)克伦特罗检测结果为3.78μg/kg。单项评价为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