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20402号
案件名称:郝杰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郝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9日,我局接投诉举报反应机场南路甲2号重庆厨匠火锅就餐出现腹泻症状,要求我局予以调查。2015年2月11日,执法人员在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机场南路甲2号的重庆厨匠火锅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郝杰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15年2月1日开始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共计经营10天,期间获得违法所得共计471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