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120041号
案件名称:宋大龙(宋大龙快餐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宋大龙(北京宋大龙快餐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宋大龙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3日,执法人员收到稽查大队批转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单》,编号:【电】S2015071760, 举报位于门头沟区梧桐苑小区10号院东门门口的笑缘家常菜餐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14日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尚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5年7月10日到2015年7月12日共营业3天。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当事人涉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食品原料等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工具,货值金额584.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