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040008号
案件名称:季必艾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季必艾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8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科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2段)19号监督检查时发现:季必艾经营的庆丰包子铺自2015年5月14日至2015年5月28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有案板1个、菜刀1把、不锈钢盆1个。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