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 292号
案件名称:石茜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石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石茜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9月14日在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东苑二区1号楼1至3层101经营“金色童年能量娃幼稚园”食堂的行为,情况属实。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石茜自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9月14日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叁佰叁拾贰元整(33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