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27-027号
案件名称:栾新凯(北京市余中和商店)涉嫌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栾新凯(北京市余中和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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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8月2日从北京东方绿都综合市场副食厅121号余献鑫那里以每袋1.5元的价格购进蜂蜜糖醋蒜10袋,销售价格为每袋2元。至我局抽检结束时,当事人所购进的10袋蜂蜜糖醋蒜已全部售出(含抽检样品两袋),共取得经营收入约20元,购进食品成本为15元,取得违法所得5元,当事人货值金额共计20元。我局于2014年8月14日对当事人销售的蜂蜜糖醋蒜进行抽样,并委托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对抽检食品进行检测。2014年9月16日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出具检验报告,依据GB2760-2011.04.02.02.03判定标准,当事人销售的蜂蜜糖醋蒜,检测结果为甜蜜素含量超标,综合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随即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至立案时止,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0元,取得违法所得5元。当事人进货采用现金结账无正规票据,也未做销售账目记录 ,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