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4〕27号
案件名称:王寅宽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寅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19日15时30分,回龙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秦海涛、王红兵前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城北市场东餐饮南排4号检查时发现王寅宽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将上述情况记录于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当场对该店涉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工用具不锈钢盆一个及食品原料“中盐碘盐”一袋(400克/袋)进行了扣押,并当场制作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2014年8月20日对负责人王寅宽的受委托人李园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认:王寅宽经营的小吃店自2014年8月18日至2014年8月19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自2014年8月18日至2014年8月19日的营业期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03.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