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00083-14号
案件名称:北京吉星佳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证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及未建立采购查验、索证索票、采购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吉星佳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孙晓洁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经许可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证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炒菜。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证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2014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吉星佳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未经许可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证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为案由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3月19日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类别:小吃店,备注:单纯经营蒸煮类、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1月26日期间,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证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经营15种炒菜。经营期间,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共计4674元,货值金额4674元。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均没有库存。另查明,当事人在上述经营期间经营炒菜,未严格建立、执行采购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采购记录制度,未索要保留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三款
处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