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64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通州区新未来实验学校未经许可提供供餐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通州区新未来实验学校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1011243000110
法定代表人:黄承清
主要违法事实:你自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3月31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草寺村的北京市通州区新未来实验学校内的食堂,未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核准,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擅自给学生供餐,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人民币5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