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072号
案件名称:薛新伟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薛新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30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索家坟公交车站西侧15米处的黄焖鸡米饭处理投诉举报时发现你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及食品原料:小碗70个、一次性筷子60双、菜板1个、刀1把、生鸡肉60斤,裕道府五常生态香米3袋 (25公斤/袋)生产日期:2015年5月3日,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物品采取扣押措施,并对易腐败的食品生鸡肉60斤,予以销毁的先行处理措施。你供述在营业期间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未缴税,采购的食品原材料是自己去市场买的,也没有留发票和收据,营业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为500元,生鸡肉60斤,每斤5元,共计300元,裕道府五常生态香米3袋 (25公斤/袋)生产日期:2015年5月3日,每袋120元,共计360元,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16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