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5-0023号
案件名称:未徐红杰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徐红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徐红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确认其经营的河南烩面于2015年5月25日开业,自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6月17日从事餐饮服务。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