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40001号
案件名称:许建琪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许建琪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琪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许建琪经营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双槐里小区6号楼-7号的餐馆进行检查,经查,许建琪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制售驴肉火烧。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五得利牌高筋富强小麦粉0.5袋(25kg/袋),生驴肉1.5公斤;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案板1个、刀1把。执法人员现场对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五得利牌高筋富强小麦粉0.5袋(25kg/袋),生驴肉1.5公斤;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案板1个、刀1把进行了扣押。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不得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3月10日予以立案。2015年3月17日,经与许建琪进一步调查核实,许建琪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制售驴肉火烧的情况属实。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