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 99号
案件名称:黄卫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黄卫芹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黄卫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6日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西一区28号楼7门经营“大姐麻辣烫”的行为,情况属实。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黄卫芹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6日违法经营期间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货值金额为人民币一千零贰元整(1002.00)。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