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 2015〕200017号
案件名称:冯东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冯东方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冯东方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 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公民举报情况对北京市东城区东晓市街154号进行检查,发现经营者冯东方在该地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设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该地点营业面积约5平方米,餐桌4张;同时现场发现涉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用具和原料:铁盘2个、塑料盘3个、菜刀1把等食品加工用具3种;米香鸡块11串、烤肠10串、羊肉筋12串、绿芳牌甜面酱1桶等食品4种,其中米香鸡块11串、烤肠10串、羊肉筋12串、绿芳牌甜面酱1桶等袋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原料经当事人同意做先行(销毁)处理。2015年8月31日,执法人员对冯东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天坛南里西区3号楼的烧烤铺进行复查,冯东方已经停止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且冯东方积极配合我局对其违法行为的查处。 经查,冯东方从2015年8月20日开始接手该早点铺,到2015年8月28日共营业9天,违法所得120.00元,冯东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货值金额55.5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