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20307号
案件名称:周娜娜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周娜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周娜娜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04月01日至04月23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路保利东郡底商8-10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1460元, 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价值为180元,货值金额共计1640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5条;《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58条第1款第1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