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249号
案件名称:北京新锦苑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新锦苑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严根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2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锦三街38-2至38-32号1层38-32的北京新锦苑商贸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经调查核实:北京新锦苑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自2015年6月20日至2015年8月12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且公司自2015年6月20日至2015年8月12日营业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0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8071.0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