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90065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第六幼儿园(三环新城园)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第六幼儿园(三环新城园)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E0082871-5
法定代表人:闫俊喜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9月25日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号:(京食药)餐证字2009110106000705,类别:食堂,备注:托幼机构食堂、限供300人、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产品。2014年9月15日,当事人从顺天府第十四店以2.6元每袋的价格采购了10袋“金龙顺昌”牌食用碱面。2015年4月7日,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单位食堂操作间发现“金龙顺昌”牌食用碱面一袋,净含量:227g,保质期18个月,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已开封启用。后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在剩余的未开封的这种碱面中,还有一袋碱面包装上也未标明生产日期。经进一步调查了解,当事人主要使用这种碱面给幼儿制作面食类食物,无法计算具体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也无法确定违法经营使用的工用具、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