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60040号
案件名称:李永利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永利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利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3日,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市12331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单,举报北京市东城区方砖厂胡同83号火锅店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问题,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28日到被举报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此地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京东食药监食查扣【2015】160040号)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京东食药监食查扣【2015】160040号)。经调查:当事人用于经营的食品是2015年4月15日进货,共进货:金龙鱼大豆油5瓶,每瓶10元,共50元;深井碘盐5袋,每袋3元,共15元;海天酱油8瓶,每瓶10元,共80元;芝麻酱10瓶,每瓶12元,共120元;辣椒10袋,每袋5元,共50元;以上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15元。当事人是从2015年4月17日开始经营,截止至2015年4月28日被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为止,当事人共有营业收入206元。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为206元;货值金额为52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