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033号
案件名称:史旭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史旭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21日,我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北京市丰台区天兰天建材市场内的平房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核实调查,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1月21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天兰天建材市场内平房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总面积30平米,用于就餐20平米,后厨10平米。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刀2把,饭碗20个,盘子20个、食用油2桶;现场未发现用于生产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货值金额300元。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