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116号
案件名称:商建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商建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5月14日13时30分,回龙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崔崑、秦海涛前往北京市西三旗金榜园小区北门向东200米路北金榜幼儿园检查时发现商建峰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将上述情况记录于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当场对该场所涉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工用具不锈钢盆一个及食品原料中盐碘盐一袋(400克/袋)进行了扣押,并当场制作了扣押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2015年5月15日对当事人商建峰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认:商建峰经营的食堂自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5月14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该食堂自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5月14日的营业期间违法所得人民币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