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70821号
案件名称:祁晓晶(北京南结餐厅)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祁晓晶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餐饮服务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17日至2015年5月20日,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4号(北京机电研究院)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其中2015年4月20日至5月12日该店处于停业装修状态,之后于2015年5月13日再次对外开展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在直到2015年5月20日,在此期间该店从营业额共计13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