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顺 食药 行罚 字〔 2014 〕 24 号
案件名称:北京樱花园全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经营过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樱花园全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长须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14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属的北京樱花园全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检查时发现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金红伟香奶棒面 包和宾堡甜奶油切片面包,金红伟香奶棒面包制造商:宾堡(北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40302A保质期至20140315;宾堡甜奶油切片面包制造商:宾堡(北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40302B保质期至 20140314R12.当事人于2014年3月2日从宾堡(北京) 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上述同一批次的两款面包,金红伟香奶棒面包每袋净含量:220克(8枚),以每袋4.2元价 格共进了4袋,宾堡甜奶油切片面包每袋净含量:300克,以每袋5.1元价格共进了4袋。金红伟香奶棒面包于2014年3月10日在第三分公司以每袋4.6元的价格已售出1 袋,宾堡甜奶油切片面包分别于2014年3月5日、2014 年3月8日、2014年3月11日在第三分公司以每袋6.5元 的价格已售出3袋,截止2014年3月17日止当事人经营的金红伟香奶棒面包剩余3袋,货值金额13.8元,宾堡甜 奶油切片面包剩余1袋,货值金额6.5元,两款面包货值金额共计20.3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4-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