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卫食罚[2015]040012号
案件名称: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北区食堂)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40000030-9
法定代表人:万钢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0日我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北区食堂制作的蛋糕、花卷进行采样检测。2015年9月21日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GZA0QQHB93958823、GZA0QQHB93952823的检测结论为: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