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60067号
案件名称:胡惠丽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胡惠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胡惠丽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日,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113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此地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京东食药监食查扣【2015】160067号)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京东食药监食查扣【2015】160067号)。经调查:当事人用于经营的食品是2015年6月17日进货,共进货:猪肉馅50斤,每斤9元,共450元;大葱10斤,每斤5元,共50元;古船面粉4袋,每袋17元,共68元;加碘盐5袋,每袋5元,共25元;鸡精5袋,每袋4元,共20元;味精5袋,每袋6元,共30元。当事人从2015年6月20日开始经营,截止至2015年7月1日被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为止,当事人共有营业收入1280元。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为1280元;货值金额为132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