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520805 号
案件名称:郭建兵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郭建兵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31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东辛店中街的由郭建兵经营的店面“蜀风蜀味川菜馆”进行举报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在上述经营场所从事蜀风蜀味川菜馆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5000元,本案货值金额5000元。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规模小、时间短,且在我局检查后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及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考虑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四)、(八)项的规定,建议从轻处罚。根据上述情况,拟对该单位(人)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用具、餐饮具:餐具10套,筷子10双,菜板1个,菜刀1把,炒锅1口,炒勺1把;3、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附件:全部案卷材料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