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092号
案件名称:李霞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31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北天津庄165号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经营面积16平方米,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锅1口,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