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058号
案件名称:卓川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卓川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号院10号楼1层的重庆抄手无证经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6月16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号院10号楼1层的重庆抄手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经营重庆抄手。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原料及工具:面粉10千克进货价格为7元/千克、食用油5升进货价格为20元/升、菜刀1把、面板1个。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6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商品的货值金额为170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500元,所获利润未缴税。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67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经复查已关门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