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137号
案件名称:刘淼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淼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刘淼自2015年8月28日至9月22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丰台区久敬庄翰林公寓112-113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招牌为“香雅阁”的饭馆。经营场所经营面积120平方米,从业人员3人。当事人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收入4000元。至2015年9月22日,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及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无库存,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4000元,获得违法所得4000元。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使用的设备工具有:炒锅1个、刀1把、碗5个。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