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40025
案件名称:北京市京丰城远酒家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京丰城远酒家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25383-4
法定代表人:许绍秋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5月9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要经营产品为羊蝎子火锅。经营面积200平米。2015年5月12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采购的食品原材料已全部使用完毕,没有库存,无半成品,不使用食品添加剂。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主要有煮锅1个、菜刀1把、菜板1个。2015年5月9日至2015年5月11日期间,当事人购进原材料羊蝎子、调料等,用刀、菜板将原料加工后,用煮锅煮熟,加入调料后提供给顾客食用。当事人以普通羊蝎子火锅100元/锅、精品羊蝎子150元/锅的价格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货值金额5200元,违法所得共计5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