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80047
案件名称:李忠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忠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苍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9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樊家村派出所南50米附近现场检查中发现李忠苍经营的河间驴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3年6月份至2015年4月9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炒锅1个、汤桶1个、食用油半桶、油炸花生米1盆,未发现其他食品原料、成品及半成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