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60017号
案件名称:时秀芳涉嫌时秀芳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时秀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时秀芳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7日,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东城区菊儿胡同103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此地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京东食药监食查扣【2015】160017号)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京东食药监食查扣【2015】160017号)。经调查:当事人用于经营的食品是2015年3月10日进货,共进货:大豆油2瓶,每瓶15元,共30元;深井盐4袋,每袋3元,共12元;金狮酱油4瓶,每瓶7元,共28元;以上食品货值金额共计70元。当事人是从2015年3月12日开始经营,截止至2015年3月17日被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为止,当事人共有营业收入876元。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为876元;货值金额为94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