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61000696号
案件名称:北京紫御阁餐饮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紫御阁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景春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2月3日期间,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生食水产品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制作并销售三文鱼刺身等生食水产品的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在从事上述餐饮服务活动期间,使用冷冻的三文鱼、北极贝、生抽酱油及芥末制作成三文鱼刺身和刺身拼盘销售给顾客食用,制作并销售所使用的工具为一把菜刀、一张案板、一台冰柜、碟子和大盘子若干、筷子若干及清洗工具。从事上述餐饮服务期间营业收入共计976元,库存原料货值金额共计156元,货值金额共计1132元,获取违法所得97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