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40007号
案件名称:北京曼特门业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曼特门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8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园路6号北京曼特门业有限公司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菜板1块,菜刀2把,菜盆3个,食用油约3升,米10公斤,面15公斤,酱油约250ml,醋约250ml。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时间自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3月18日,供餐人数为100人,每日三餐免费提供,餐标为12元/天(早饭2元,午饭6元,晚饭4元)。截至检查时,共违法经营13天,扣除2015年3月18日的午餐和晚餐,已供餐总价值为14600元。现场未见饭菜成品及半成品,剩余的食用油等原料价值202.4元,因此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4802.4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