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10687号
案件名称:王平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南街38号西侧晋河湾刀削面,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了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10个碗、10双筷子、1把菜刀、1个砧板、10个勺子、1个锅、4张桌子、16把椅子。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经供述,经营期间的食品原材料均从市场采购,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