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顺 )食药监食罚〔2015〕128 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顺义区津桥培训中心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顺义区津桥培训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民证字第1230015号
法定代表人:孙朝阳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2年06月10日从北京市顺义区石门市场北京佳源调料批发中心购进了1桶“绿宇”牌塔塔粉(生产日期为2011年12月05日,保质期为18个月)。2015年04月0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北京市顺义区津桥培训中心食堂检查时发现:该食堂使用的“绿宇”牌塔塔粉(生产日期为2011年12月05日,保质期为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由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制作成成品,货值金额按照原料价格计算,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29元。因加工制作面点时使用的“绿宇”牌塔塔粉尚在保质期内,所以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