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504号
案件名称:李满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李满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2015年8月2日至2015年8月4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通州区葛布店北里11号楼底商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至我局查处时,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所得为300元,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