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 520164 号
案件名称:王得利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王得利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5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接举报后(【电】S2015033243)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原崔各庄派出所原址甲1号、甲2号的由王得利经营的好缘居30元自助火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2月25日至2015年3月25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原崔各庄派出所原址甲1号、甲2号的经营场所从事好缘居30元自助火锅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1500元, 货值金额1500元,不足10000元。当事人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述情况,拟对该单位(人)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用具、餐饮具:碗10个,筷子20双,菜板1个,菜刀1把;3、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附件:《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合议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