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94号
案件名称:张建人(北京康乐吉朋食品批发中心)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建人(北京康乐吉朋食品批发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批转单》和《检验报告》(GC1400166406),显示张建人(北京康乐吉朋食品批发中心)经营的“一根葱(油炸膨化食品)(牛肉味)”(生产日期:2014年4月28日,规格6斤/箱,生产者名称:陵县桃源食品有限公司)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7401-2003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4年6月25日从供货商杨德顺手里购入“一根葱”3箱(每箱6斤),进货价为每箱27元。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14年10月23日共抽检4斤备样1斤“一根葱”。当事人于2014年6月25日至2014年10月23日销售“一根葱”13斤。抽样价格、销售价格为每斤6元。该公司销售“一根葱”未纳税。所以,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08元,违法所得为2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第(十一)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