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60004号
案件名称:黄利军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黄利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黄利军
主要违法事实: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市12331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处理单,举报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121号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前去检查,发现当事人黄利军(身份证号:232721197906020312)在此地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原料和食品:干黄酱 350 g x1袋、金龙鱼食用调和油900mL x1瓶、香辣酱100g x2袋、稀黄酱125 g x1袋、深井碘盐400 gx2袋、五得利面粉5kg x1袋、刮板1个、电煎饼铛1个, 门头上悬挂“小闫煎饼”及价格牌,现场发现用于记录每日营业收入的笔记本1个。 经查, 黄利军自2015年1月15日至2015年1月22日期间,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涉及食品货值金额人民币818.00元。当事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在发现该店的违法行为之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立即改正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经营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