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31号
案件名称:北京裕发家具有限公司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裕发家具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7172271-7
法定代表人:王化清
主要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于2015年01月13日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前堰上村村委会东800米的“北京裕发家具有限公司”行检查,发现该单位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该单位食堂面积100平方米,食堂厨房内有2名员工正在进行食品加工。违法货值金额900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