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 2015 〕115043号
案件名称:徐靖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徐靖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9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3号由徐靖经营的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食品原料:面粉10斤、猪肉5斤、青菜5斤以及工具、设备:炒锅1个、炒勺1把、刀1把、案板1个、碗12个。经审批及听取当事人无异议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上述食品原料及工具设备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9月1日至9月28日在西城区新风街3号,在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查证:青菜1.5元/斤、猪肉15元/斤、面粉2.5元/斤。经营期间营业性收入为500元。据此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500元,货值金额为607.5元,不足一万元。其中易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 面粉10斤、猪肉5斤、青菜5斤,经当事人同意,我局已先行销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