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罚【2014】164号
案件名称:武晓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武晓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武晓芳在北京市通州区怡乐北街翠屏北里2号楼底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其经营的“洢浩源驴肉火烧”正处于营业状态,室内有冷藏柜、电磁炉等经营工具。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9-30


